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