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电力、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