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根据规划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需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因结合建设给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