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