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漂流水域外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