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漂流水域外从事漂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