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