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