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