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