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