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