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