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的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船主应当分别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