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交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