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提交申请,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对审核批准的,核发或者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