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构提出办理注销手续。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