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审验的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

(三)按照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从事客货运输;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和运输管理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和运输管理费;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票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