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到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运管理机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