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港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禁止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运输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