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禁止利用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从事水路运输。

运输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