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需要办理船舶转籍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到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并持原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籍证明文件到新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转籍登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