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或者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