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