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保护管理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