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