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