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