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按照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前的选址、定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