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