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行植树造林;在二级及准保护区内鼓励和支持发展经济果树林或用材林,保护自然植被、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化肥、农药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