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行植树造林;在二级及准保护区内鼓励和支持发展经济果树林或用材林,保护自然植被、湿地,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化肥、农药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