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做好饮用水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