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