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