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