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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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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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