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