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