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条有效企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增加其负担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