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十九条有效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