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