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可以向企业调用物资和劳务,事后应当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