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可以向企业调用物资和劳务,事后应当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