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