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严格实行暂住证核查制度。对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