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严格实行暂住证核查制度。对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