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一)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明、未申报暂住登记及未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二)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及管理情况;(三)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四)按规定成立治保组织,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五)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