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暂住证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印制,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签发。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暂住证。暂住人口因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补办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离开本市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