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口管理站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暂住人口,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还应当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