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