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未取得暂住人口准住证,而容留暂住人口居住的;(二)不按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书的;(三)不履行治安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