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按规定需要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的暂住人口,应当持暂住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卫生防疫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在暂住证上加盖卫生防疫合格章。对来自疫区的暂住人口,卫生防疫机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疫情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