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暂住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到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办计划生育审验手续。

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按《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