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租借给暂住人口暂住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查看暂住人口的有效证件,填写由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登记表;(二)向暂住人口进行必要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三)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四)遵守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