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暂住人口准住证:(一)已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倒危房屋的;(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三)患有严重传染病尚未痊愈的;(四)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