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除公安部门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