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注销暂住登记。居住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